宁夏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世星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民初5471-1号
申请人:宁夏世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三号路五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杨海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旸,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东郊农副产品市场二期西侧5幢406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丁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夏世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宁0181民初54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利通支行,账号:250201401********)、冻结金额321304.9元。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世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利通支行,账号:250201401********)、金额321304.9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127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世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学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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