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初字第1738号
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永虎,男,1980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财,男,汉族,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宁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