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初字第1738号
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永虎,男,1980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财,男,汉族,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宁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