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欣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381民初119号
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烈,荣海东,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欣国,男,1970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会计,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欣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回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25元。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