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381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古峡东街23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哈彦涛支付装修工程款48500元及支付利息116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13元、申请费8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后,履行债务11000元,此后再未履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