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6699号
原告: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兴二村。
法定代表人:益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潇逸,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中山路**勒泰中心**B3-F5,F7-F21。
法定代表人:杨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员工。
原告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悦泰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0)冀0102财保3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悦泰酒店有限公司名下664940.59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本院依法作出(2020)冀0102民初669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审理终结。2020年9月20日,原告提交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4940.59元冻结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悦泰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4940.5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史化璞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