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459号
申请人:**,男性,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兴二村。
法定代表人:益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21)第266-1号、266-2号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后查明,本案执行依据博劳人仲案字(2021)266-2号未生效,无法执行。博劳人仲案字(2021)第266-1号仲裁裁决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博劳人仲案字(2021)266-2号未生效,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向明
审 判 员 崔汝伟
审 判 员 周新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 岳
书 记 员 魏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