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特71号
申请人: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兴二村。
法定代表人:益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川,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翔,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申请人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称,1.依法撤销博劳人仲案字(2021)第266-1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博劳人仲案字[2021]第266-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辞职的原因并不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扰乱了公司工作秩序,面临被处分,不愿意承担责任才主动辞职。被申请人离职时,已经书写证明承诺工资与奖金、负激励、社保费用个人承担额等项目费用抵顶,不要了。这是被申请人离职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被申请人现在改口索要剩余工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裁决书中适用山东高院、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十四条规定错误。2.违反法定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向博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案件号为博劳人仲案字[2021]第206号,后申请撤回仲裁,改变仲裁请求重新立案,其立案时间不可能是2021年9月2日。且博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准许**撤回[2021]第206号仲裁前,266-1号仲裁就进入到了仲裁审理程序。3.**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离职原因是严重失职,离职时**已对自己的工资进行了处分,和其他费用相抵不要了,且其任职期间,主动要求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辩称,同意仲裁结果。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2日,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博劳人仲案字(2021)第266-1号裁决: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劳动报酬1839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申请人认为,**申请撤回博劳人仲案字[2021]第206号仲裁之前,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涉案仲裁一案予以立案,系程序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书作出系在**申请撤回博劳人仲案字[2021]第206号仲裁之后,不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仲裁裁决有其他上述情形,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21)第266-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王正真
审 判 员 李海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梦琦
书 记 员 陈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