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

**与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9民初3445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95号。
第三人:**舟,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计1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XX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