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

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与山西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107民初322号
原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戌祯,女,汉族,该公司销售副总经理,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赵国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浩伟,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强,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发还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文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戌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国法、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浩伟、谭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原告的热泵款67万元及2015年6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合同约定的环保补助资金20万元及2012年12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2月至12月先后签订了三项热泵工程合同,总计金额12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安装完毕,正常运行一个月款额付清。2012年安装完毕,正常运行至今,被告只付了58万元。由于该项业务原告给被告较大的优惠(约55万元),所以在合同中约定环保局的补助资金不管进入双方谁的账户,均应为原告所有,以弥补原告优惠被告的损失。2012年12月23日环保补助资金20万元进入被告账户,按合同规定收到款5日内即2012年12月29日前被告应转入原告账户,但被告拒不执行合同约定。热泵安装已有7年,被告从未对热泵质量提出异议。但由于被告运行管理不善,未及时向水处理设备中加硅磷晶软水剂,2014年11月导致热泵结垢堵塞,由于这是被告使用原因,致使部分热泵不能正常运行或损坏。针对以上情况,双方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了“维修及付款协议”。协议第二项第2条明确说明事故原因是忽视水处理所致,所以决定把机组发回广州厂家维修或更换,在本项第一条中规定被告承担3万元维修费。原告负责清洗水垢,尽管水垢堵塞责任与原告无关,但为了促使被告尽快偿还所欠货款,主动承担了更换新机组的差价部分,所以在第三项第2条中明确规定,从2015年元月起,被告每月付欠款10万元,直到付清。但被告先后付了5次共19万元后,以资金紧张为由,还欠67万元货款,就拒不执行协议了。故诉讼到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2012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热泵工程合同》一份。
二、2012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空气源热泵工程合同》一份。
三、2012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空气源热泵工程增补合同》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
四-九均为收款收据,证明收款事实共计48万元。
十、政府环保专项资金文件五份。证明环保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是被告空气源热泵工程,金额20万元。
十一、用户使用报告一份。证明安装以后的使用情况。
十二、《山西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空气源热泵维修及付款协议》一份。证明出现事故的原因和维修办法。
十三、广州哈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十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份。
十五、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一份。
十六、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一份。
十七、合作协议及意向、代理协议及意向各一份。
十三至十七证明原告代理销售广州哈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热泵产品。
十八、汇款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缴纳更换2#、3#新机组的费用。
十九、广州厂家向太原发运2#、3#、5#机组的发运单二份、雇车单一份,证明原告将新机组运回被告处,将旧机组拉回原告处。
被告山西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出售给被告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有权要求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归还20万元环保补助资金。
被告山西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一、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告不具备经营空气源热泵的资质。
二、照片七张。证明原告销售给被告的设备没有按照国家的标准设置铭牌。
三、被告工程部采暖检修记录。证明在维修更换后,设备仍存在质量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交换证据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广州哈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冷设备,取得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空气能热泵热水机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11年1月1日起原告在山西地区代理销售该公司的热泵产品,为利于扩大市场,该公司同意钉挂原告标识铭牌。
原、被告于2012年2月至12月先后签订了三份《热泵工程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广州哈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源热泵机组”,总计金额125万元。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一个月或之日起货款结清;双方争取环保补贴,所补专项款归原告所有。因设备运行中出现一些问题,后原、被告就付款及维修事项协商确定《山西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空气源热泵维修及付款协议》,载明:三项合同工程款合计125万元,到目前被告付原告39万元;5#机组已发广州彻底维修,2#、3#机组更换新机组;供热机组报警频繁是机组结垢和循环水量偏小,原告派人用除垢剂对系统进行清洗,更换流量大的循环泵,增加水流量;被告从2015年元月起,每月月初1-10号内支付10万元,直至按合同欠款款项付清为止。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维修更换义务,双方于2014年11月17日在协议上签字盖印。2015年1月至6月,被告合计支付货款19万元,剩余货款67万元至今未付。
2012年12月24日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杏花岭分局给被告支付“排污费”2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广州哈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热泵产品的山西地区代理商,故原、被告签订的三份《热泵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形成了新的维修付款协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已遵照该协议履行了自己的维修更换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其辩称自己仅收到一台新机组并仍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争取环保补贴,所补专项款归原告所有,被告收到的20万元虽标明为“排污费”,但根据《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太原市财政局文件》精神,该款项的性质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环保补贴,应归原告所有,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该项费用。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利息损失,根据维修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7月10日前付清合同欠款,故利息损失应从2015年7月11日起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万元的利息损失,合同约定收款后应及时归还,但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有异议,且在维修付款协议中也未提及,故从原告首次主张即2017年1月6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货款67万元及利息损失(以67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应付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山西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环保补贴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应付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9元,由被告山西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咏梅
人民陪审员  郝 丽
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张子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