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

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与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万商初字第68号
原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凤,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告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剪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本院受理原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为太原市马道坡,货物安装、使用地位于太原市马道坡泰和苑小区内,合同履行地也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因此,被告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万柏林区,应将该案移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属于太原市杏花岭区管辖范围,且原、被告签订的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中也未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故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