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

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山西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一、关于返还环保补助资金的问题,庭审后,上诉人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提交了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的文件及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杏花岭分局出具的记账凭证等,上诉人**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质证后予以否认,认为该笔财政支付系"排污费",与本案的"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建设"专项基金无关。故二者是否系同一笔财政补贴,应予查清。二、关于涉案空气源热泵的相关产品认证手续,庭审后,上诉人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提交了"广州哈思空调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上诉人**银河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质证后认为,因以上证据系复印件,无法起到证明效果而不予认可。综上,鉴于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大量证据,均属于本案基本事实,依法应当进一步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