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

***与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9民初1701号
原告:***,无业。
被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无业。
原告***与被告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舟于2016年9月12日以和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以和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常桃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