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

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504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
法定代表人:李文琴,总经理。
上诉人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9民初326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称,本案是房屋租赁引起的纠纷,依据上诉人与赵江舟签订的《住房协议》,赵江舟已经丧失在涉诉房屋居住的权利,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予受理本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不予受理本案的裁定理由及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改玲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张 剑
二О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