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

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9民初3265号
起诉人: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9月12日,本院收到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舟签订的《住房协议》;2、请求判决被起诉人立即腾房,并结清相关的水、电、暖等费用;3、请求判决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损失36000元;4、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01年12月27日签订了《住房协议》(签订协议时起诉人名称为太原市热管锅炉厂)。该协议第1条约定起诉人同意将南宿舍房屋出售给被起诉人;第2条又约定:“考虑到乙方目前经济困难,暂缓交住房款,缓期5年,未交售房款以前按租房对待,每月交租金50元,直至交清房款为止”;另第4条约定:“乙方在厂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不得随意收回住房”。协议签订生效后,被起诉人入住该涉案房屋,在约定的5年期限内并未如约缴纳购房款,至今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06年5月27日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住房协议》第4条约定,起诉人有权利收回涉案房屋。起诉人多次通知并要求被起诉人腾房,但被起诉人拒不腾房,至今仍无权占有该涉案房屋,损害了起诉人的利益,给起诉人造成巨大损失。为此起诉人向法院诉讼,请求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住房协议》并判决被起诉人立即腾出房屋、赔偿起诉人损失,以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太原琴意热管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