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盛源通科贸有限公司

银川盛源通科贸有限公司与宁夏英才万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221财保67号
申请人:银川盛源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永康北巷***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英才万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兴庆府大院********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银川盛源通科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英才万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账号为×××中的银行存款143万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川盛源通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既不符合诉前保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规定,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平罗县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书面约定管辖必须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银川盛源通科贸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