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滨海维多亚洗浴有限公司与盐城鸿茂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中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维多亚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港城路西侧、海滨大道北侧彩虹城。
法定代表人:施泽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鸿茂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向阳大道NC-5号综合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李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东一路70号文体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钱章焕,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继勇,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审被告:浙江中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绍兴世界贸易中心南区8幢107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滨海维多亚洗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鸿茂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中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蒋继勇,原审被告浙江中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2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滨海维多亚洗浴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滨海维多亚洗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海维多亚洗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滨海维多亚洗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胥 霞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