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3682号
原告:***市沙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沙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沙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沙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沙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585元,合计6235元,由原告***市沙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