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区旭日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安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民终2237号 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旭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赤三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业为,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安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社区居民委员会窈窕大街2号3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972486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旭日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安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珠海市斗门区旭日陶瓷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粤0403民初5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安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中山**支行账户4846********中的存款,冻结范围以243817.7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珠海市斗门区旭日陶瓷有限公司以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珠海市斗门区旭日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安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中山**支行账户4846********中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 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人民币以243817.78元为限。 续行冻结起始日期自上一次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被申请人财产,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续保申请,继续保全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詹 杰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李 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