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5389号
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柳泉北路1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347182152。
法定代表人:刘曼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锋,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批甲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E12F88。
法定代表人:展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萌萌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5389号
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柳泉北路1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347182152。
法定代表人:刘曼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锋,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批甲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E12F88。
法定代表人:展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