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22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潍坊绿鑫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英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潍坊绿鑫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92.5元,案件受理费88元。
被执行人潍坊绿鑫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将案件标的款6430.5元汇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经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在海南,无法支取案款,并口头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潍坊绿鑫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潍坊绿鑫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20)鲁1122执338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