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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宝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光宝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辖初字第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日光温室转包合同》约定的“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寿光市,故本案应由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寿光宝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上诉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光温室转包合同》,为上诉人承建12座钢架琴弦式冬暖式日光温室,工程完工后,上诉人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为由,诉至原审法院。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许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