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和韵苗木有限公司

邢台和韵苗木有限公司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二初字第90号
原告:邢台和韵苗木有限公司,地址:南和县城和阳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闫冲,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和韵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和韵苗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和韵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