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027民初754号
原告:**,男,汉族,住镇原县。
被告:甘肃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南庄小区二排8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某1,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被告:郑某2,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某1、郑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