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7民初1697号
原告:**,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甘肃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南庄小区二排8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负
担。
审判员 刘建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包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