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筑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筑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终1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筑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17幢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闽安村104国道南侧(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筑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5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筑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筑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筑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6元,减半收取7868元,由***筑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陈 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淑玲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