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2010年12月16日就解除劳动关系错误,直至今日,从常州带来的***等人属于申请人独立核算的团队至今还在公司,申请人之后还继续来公司扩大队伍。(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撤回辞职申请,由被申请人重新为申请人办理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以实际行动接受了撤回申请,二审法院认为无法认定申请人及时、有效地撤回辞职报告且被申请人接受了该撤回申请是错误的。(三)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一年后在申请人不知情的邮寄“送达”是合同解除后续义务错误。因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申请人多方面损失,法院未判决赔偿错误。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
赛华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与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因为申请人提出辞职,我公司同意之后解除的,申请人提出事后撤回辞职没有事实依据。(二)注册是在申请人与我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应该是申请人填写表格后交给公司,由公司递交。第一次因为使用老版身份证导致未办理延期注册,当时申请人还在职。在有关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我公司重新办理了延期注册于2011年5月发放,不影响申请人执业。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和赛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2010年11月16日***提出辞职后,赛华公司已经接受其辞职并办理退工单,此后不再支付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的行为已经产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主张在递交辞呈后又撤回了辞职申请,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即使此后***与赛华公司的管理人员有电话、短信的来往,但并不能改变其与赛华公司劳动关系已解除的法律事实。赛华公司在办理退工以后为***办理执业证的延期注册申请,不能作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依据。故***和赛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自2010年11月16日已经解除。一、二审法院对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仍在延续的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的损失问题。***主张其在递交辞职报告后仍在赛华公司上班,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根据***与赛华公司的结算协议,以及其自认的独立核算分配方式,结合赛华公司提供的结算账册,其要求赛华公司赔偿不能执业造成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故一、二审法院对于***提出赔偿各项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俞建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褚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