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锡滨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男,被告赛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3月,其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以独立核算的方式从事监理业务。2010年11月,其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执业单位,遂向被告提出申请,但是被告未予答复,亦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送达手续,导致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失效。此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保。现原告***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能从事监理执业活动,亦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故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赛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至今;2、被告赛华公司向原告***支付正常执业期间拖欠薪酬1055200元(在2011年以前原告执业期间被告拖欠薪酬220000元,以及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不能正常执业的损失835200元);3、被告赛华公司赔偿原告***因不能正常执业造成的收入损失2505600元;4、被告赛华公司为原告***补缴社保至退休年龄;5、被告赛华公司为原告***按无锡最高基数补交公积金(3414/月*30个月=102400元);6、被告赛华公司依法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7、被告赛华公司赔偿应当办理退休而未享受退休待遇之时起直至享受退休待遇期间的损失,以社保机构核定的为准;8、被告赛华公司给付原告***未结算收入315000元。
被告赛华公司辩称:1、被告单位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系挂靠在被告单位名下运作,即便被告单位与***系劳动关系,***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已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在2010年11月份已向被告单位辞职,现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继续存有劳动合同,被告单位不予认可;原告***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无证据支持;原告***的第四、第五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的第六项诉讼请求,被告无义务配合;原告的第七、第八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入职赛华公司。入职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在赛华公司执业期间发生的费用均由***负责承担,***所需缴纳的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等费用均有***承担。***与赛华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09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5年。
2010年3月,***完成了延期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前期手续,被告赛华公司在办理上报手续期间,因身份证超期,导致***的注册执业证书未能注册成功。
2010年11月16日,***向赛华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2010年12月23日,赛华公司为***办理了退工单。后赛华公司拒绝***继续在赛华公司工作。
2011年5月16日,经材料补正,主管机关通过赛华公司下发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5月15日。
2011年10月31日起,***向无锡市滨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人员、机构投诉,要求恢复与赛华公司的劳动关系,赛华公司补缴社保。
2011年12月3日,赛华公司以邮件形式向***住所地送达退工单;该邮件遭***拒收。2011年12月17日,赛华公司在扬子晚报发布公告,通知***领取退工手续。2014年3月6日,赛华公司以邮件形式向***送达通知书,告知公告事宜;该邮件遭***拒收。
截止2014年5月15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效期已经届满,***认为其与赛华公司之间仍具有劳动关系且相关工资待遇尚未解决,故***未及时到赛华公司领取执业证件且在证件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或者注册新执业证手续。
2014年5月20日,***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仲裁委员会决定对该申请不予受理。***自认本案诉请第七项并不在仲裁申请请求中。
开庭审理期间,赛华公司自认***尚有各项款项计212804.33元未结算,并愿意支付给***;***对上述212804.33元亦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辞职报告、退工单、投诉书、邮件、仲裁裁决书、结算账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已在2010年11月16日向赛华公司递交了辞呈,且赛华公司业已接受,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当日解除;至于赛华公司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为***办理相关退工手续、邮寄送达退工手续等行为,是合同解除的后续义务,上述行为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主张其在递交辞职报告后仍在赛华公司上班,因无相关证据印证且赛华公司予以否认,故无法认定***曾经撤回辞职报告且赛华公司接受了该撤回申请。故对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与赛华公司的结算协议,以及***在诉状中自认的独立核算分配方式,结合赛华公司提供的结算账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不能执业造成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赛华公司与***一致确认的尚未结算的数额212804.33元,赛华公司应及时支付给***。故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的第三、第八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提出的第七项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与本案争议的案由不属于同一事实关系,故本院亦不予理涉。对于***的第四、第五、第六项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法院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赛华公司尚应支付***212804.33元,***的其他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212804.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果赛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郁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芹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盛婷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