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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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民终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188号广田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汶骆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400弄17号9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广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公司)、原审被告**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广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深圳广田公司与**合能公司共同向***瑞公司支付工程款27708.40元(应扣除***瑞公司严重质量问题及逾期造成的深圳广田公司各项损失526800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工程未最终结算签证完毕,***瑞公司未开具全额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深圳广田公司有权不付货款。且各方应进行结算或第三方审计,一审法院直接按***瑞公司主张金额判决过于草率;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瑞公司2020年4月进场施工,9月结束施工,认定其按约完成施工是错误的,与合同约定的工期2020年5月20日完成严重逾期4个月。***瑞公司在施工中严重拖期,深圳广田公司与**合能公司连续下发8份罚款通知单,并注明如拒签收,处罚结果依然生效,故罚款376800元应扣除。***瑞公司逾期近4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应付违约金166352元。根据二审证据,双方就结算一直在沟通,***瑞公司也做出过自愿扣减20万元的表示,一审法院仅以***瑞公司口头表示未收到就否认工程施工混乱、延期交付欠妥。
***瑞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基于**合能公司未向深圳广田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合同约定**合能公司有权代扣代付货款给***瑞公司,认定案涉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全由**合能公司承担缺乏依据;二、一审法院未支持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无依据。
**合能公司陈述意见,**合能公司与深圳广田公司已经完成结算,深圳广田公司也出具承诺由其自行承担不锈钢费用,故**合能公司无需向***瑞公司支付款项。
***瑞公司起诉请求:1.深圳广田公司和**合能公司共同向***瑞公司支付工程款554508.40元及延期支付的违约金(以本金554508.4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和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54508.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确认***瑞公司在554508.40元范围内对**合能公***玥府大区精装修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广田公司、**合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2020年1月16日,深圳广田公司(甲方)作为**合能·宁玥府大区精装修项目不锈钢制品供货及安装合同二标段精装修总包单位,***瑞公司(乙方)作为该工程不锈钢制品材料供货及安装单位,**合能公司(丙方)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共同签订《**合能·宁玥府大区精装修项目不锈钢制品供货及安装合同二标段》一份,约定:供货范围,宁玥府室内精装区域内不锈钢制品的深化设计、加工、供货及安装,包括但不限于饰面、搁板、门套、窗套、踢脚线、饰线等不锈钢工程的深化、加工、供货、检验检测、装货、运输至施工现场、安装、验收、售后服务和质保等全部工作等(不锈钢基层由精装修单位施工),具体以招标清单及招标施工图为准;供货标段,对应精装修标段为一、二标段,其中本合同对应精装修总包二标段,涉及**为10#、16#、17#、19#楼,面积约26600㎡;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详见附件清单。供货期间,不锈钢工期暂定2020年3月20日至5月20日,具体时间按甲、丙方排期要求进行,且乙方须根据精装修进度配合供货;精装修绝对工期207个日历天,交付丙方验收时间2020年7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丙方书面开工令为准;供货地点,**鄞州区合**玥府;安装调试工期,乙方应于2020年3月20日进场安装,2020年5月20日前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并通过甲方验收,若因工程现场原因,进场时间有变化的,以甲、丙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总价,本合同含税总价为2834862.86元,不含税金额2600792元(已包含6%精装修管理费147215元),税金234071.24元,税率9%;其中不锈钢单位合同含税金额2772542元,不含税金额2453577元,税金318965元,税率13%;本合同适用的税率,精装修单位9%,不锈钢单位13%,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双方按照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含税价;计价方式,本项目为招标施工图范围内合同总价包干计价方式,如报价有遗漏,则视为优惠,不予调整。付款方式及时间,建设单位与精装修单位付款方式,乙方每月28号报送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的供应汇总表,甲方、丙方和乙方在本月30日完成核对,甲方在次月10日前按照丙方要求的金额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丙方按照开票金额于次月24日前支付货款;合同价款以验收合格后,按乙、甲、丙三方确认的实际数量结算,乙方根据经甲、丙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如乙方未及时与甲、丙方进行结算,导致货款迟延支付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若甲方原因,货款未及时支付乙方的,丙方有权在甲方不锈钢进度款中进行代扣代付货款给乙方。精装修单位与不锈钢单位付款方式,乙方每月28号报送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的供应汇总表,甲方、丙方和乙方在本月30日前完成核对,乙方在次月10日前按照丙方要求的金额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照开票金额在收到丙方的工程款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与精装修单位的付款方式,预付款,合同签订并提供履约担保后,支付签约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进度款,在每批货物安装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支付该批次合同总价的80%,并同比例抵扣预付款;结算款,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精装修单位提供完整的相关资质资料及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且丙方收到精装修单位按结算总金额开具的余款(含质保金)全额正式发票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质保金,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2年)后一次性无息退还。精装修单位与不锈钢单位付款方式,预付款,合同签订并提供履约担保后,支付签约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进度款,在每批货物安装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支付该批次合同总价的80%,并同比例抵扣预付款;结算款,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的相关资质资料及验收资料且结算完成,且甲方收到精装修单位按结算总金额开具的余款(含质保金)全额正式发票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质保金,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2年)后一次性无息退还。货物及安装调试验收,货物经到货验收后方可用于施工及安装;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后,提前2个工作日向甲方、丙方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甲方、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三方即监理单位签署《安装验收移交单》,验收合格方能办理结算。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期付款,应按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五/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上述合同还附有工程量清单等附件。***瑞公司于2020年4月进场施工,于2020年9月结束施工。宁玥府项目由**合能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起向业主交付。深圳广田公司及**合能公司已向***瑞公司付款2218033.60元,***瑞公司已开票金额为2025065.40元。***瑞公司曾于2021年10月9日向**合能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发送《结算催办函》。
另查明:***瑞公司为申请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支付申请费3293元。
深圳广田公司提交了2020年8月25日期间至同年9月31日期间的《罚款通知单》八份,载明因不锈钢成品安装严重滞后产生工人二次进场费、不锈钢安装导致返修油漆及二次保洁、不锈钢安装过程中破坏成品等原因对***瑞公司进行罚款,总计罚款金额为376800元。《罚款通知单》落款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玥府项目部”,后有**合能公司相关人员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及监理单位**,同时注明“该表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和精装单位各一份,如拒签收,处罚结果依然生效,现场图片见附件”。对于深圳广田公司提供的《罚款通知单》***瑞公司不予认可,认为从未收到,**合能公司对通知单上建设单位签名表示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瑞公司与深圳广田公司、**合能公司共同签订的《**合能·宁玥府大区精装修项目不锈钢制品供货及安装合同二标段》合同是各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深圳广田公司将案涉宁玥府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中的不锈钢制品部分分包给***瑞公司施工,且**合能公司同意由***瑞公司分包施工,故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瑞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合同约定案涉项目系总价包干,工程款金额为2772542元,但深圳广田公司辩称应扣除罚款526800元。对此,该院认为,罚款通知单载明的罚款金额高达376800元,深圳广田公司应该将罚款及时送达***瑞公司,以便***瑞公司能充分表达其意见。现深圳广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罚款通知单作出时已经向***瑞公司送达,保障了***瑞公司提出异议的权利。深圳广田公司在庭后提交了一份其在2021年12月1日向***瑞公司相关人员发送扣款事宜通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即使该聊天记录真实,也仅能证明其在***瑞公司催告其结算付款及涉案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多后才向***瑞公司发送通知。另外,罚款单注明有现场图片,而深圳广田公司未提交相应图片以证明其罚款依据。对于另外的二次保洁费50000元及工期延误扣款100000元,深圳广田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深圳广田公司要求对***瑞公司工程款扣款526800元的抗辩主张该院不予采信,并对涉案工程款总价2772542元予以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应由***瑞公司与深圳广田公司进行,价款以验收合格后,三方确认的实际数量结算;结算款应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瑞公司提供完整的资质资料及验收资料且结算完成,且深圳广田公司收到***瑞公司按结算总金额开具的余款(含质保金)全额正式发票后付款;***瑞公司曾于2021年10月9日向**合能公司的负责人提交了结算催办函,至今深圳广田公司、**合能公司均以未完成结算为由不予付款,未能结算的主要原因系深圳广田公司、**合能公司相互推诿所致;宁玥府项目已于2020年9月起向业主交付即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案涉项目的质保期也已届满,综合上述事实该院认定***瑞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554508.4元的条件已成就,深圳广田公司、**合能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瑞公司付款。深圳广田公司作为分包合同相对方应对***瑞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案涉合同同时约定深圳广田公司应在收到**合能公司的工程款后10日内向***瑞公司付款,基于**合能公司尚未向深圳广田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的事实,以及合同约定**合能公司有权代扣代付货款给***瑞公司,该院认定案涉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由**合能公司承担,至于**合能公司与深圳广田公司之间的结算仍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关于***瑞公司要求深圳广田公司、**合能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及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瑞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且与违约金性质相同,系重复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虽有约定,但***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按约向深圳广田公司开具发票,因此导致货款迟延支付的,深圳广田公司、**合能公司不因此承担责任,故该院对***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亦不予支持。关于***瑞公司要求在554508.40元范围内对**合能公***玥府大区精装修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瑞公司系案涉宁玥府项目精装修工程中不锈钢制品的分包施工方,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瑞公司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瑞公司主张的应付款之日起已经超过十八个月,且***瑞公司施工的不锈钢制品部分为案涉宁玥府项目精装修工程中的一部分,不宜单独折价、拍卖,故该院对***瑞公司的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瑞公司为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支付申请费3293元,应由深圳广田公司、**合能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瑞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54508.4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瑞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3293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瑞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345元,减半收取4672.50元,由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深圳广田公司向法院提交四组证据:一、罚款通知单8份及照片附件、索赔意向告知函,不锈钢索赔清单,拟证明***瑞公司工程施工存在严重拖期,施工粗糙等,深圳广田公司与**合能公司、监理方出具罚款通知书,要求赔偿损失及加快工期;二、关于结算扣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就扣款沟通,***瑞公司自愿扣减20万元;三、宁玥府不锈钢沟通群聊天记录,视频一份,拟证明***瑞公司工期中存在拖延、质量粗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四、《**合**玥府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拟证明***瑞公司严重拖期、施工粗糙,导致深圳广田公司产生损失及负担的费用应由***瑞公司弥补。***瑞公司质证称,上述证据均不是新证据。关于结算优惠,***瑞公司并未**,仅是协商过程,最后并未达成一致。宁玥府2020年9月就已交付,上诉人所称拖延工期没有依据,因为不锈钢只是深圳广田公司精装修的一个项目,其他项目存在返修重修,就会对***瑞公司的不锈钢造成损坏,所以并非***瑞公司原因。深圳广田公司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瑞公司还要借款帮助深圳广田公司赶进度。所谓损失、罚款都未告知***瑞公司,只是为了拖延不支付款项,就开始找理由扣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并非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深圳广田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瑞公司向本院提交聊天记录及借条一组,拟证明深圳广田公司未能提供施工条件、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是***瑞公司借款开工帮助深圳广田公司。深圳广田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仅是部分记录,合同对付款条件有约定,不存在延期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能·宁玥府大区精装修项目不锈钢制品供货及安装合同二标段》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瑞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根据合同约定,案涉项目系总价包干,工程款金额为2772542元,宁玥府项目已于2020年9月起向业主交付即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案涉项目的质保期也已届满,现深圳广田公司关于工程未最终结算、***瑞公司未开具足额发票,故无需支付工程款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深圳广田公司主张的应扣款,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罚款通知单作出时已经向***瑞公司送达,双方亦未就扣款达成过书面一致意见,故深圳广田公司主张的扣款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8元,由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远
审判员 **余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