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瑞新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瑞新建材有限公司、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瑞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汶骆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吉庆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尤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400弄17号9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瑞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9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6元,减半收取计5698元,由上诉人***瑞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