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9838号 原告: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空港段789号院1号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O4EMBB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段231号院3号楼6层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583055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合创公司)与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保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丝合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奇保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丝合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1月1日签订的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奇保良公司自行将安装的空调设备拆走,并退还6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425元电缆费;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000元空调维修费;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电费损失;6.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8642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奇保良公司负责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b区富亿通仓储中心辉煌物流的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对于项目范围、工程价款、保修、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均作了明确约定。但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能交付合格工程,设备安装后,一直反复出现问题,至今无法正常使用。在合同签订前,被告负责人罗工亲口承诺该设备冬天不用的时候可以待机,用的时候在制热,原告才选择了12万中央空调的方案,但空调设备安装后,被告向原告告知该空调设备不能关机,必须全天候制热运行才可以维持设备正常运转,一旦待机就会报故障死机。被告提供的具有质量问题的空调设备,导致原告2021年过冬的电费过高,对比其他相同平米数场馆多支付了1万元左右的电费成本。在安装过程中,被告施工负责人要求使用25号的电缆给空调外机供电,但实际该设备使用50号的电缆才可以正常使用。因被告告知错误信息,导致原告场地的电缆被烧坏,原告又花钱购买了50号的电缆进行更换,才解决空调的供电问题,这笔电缆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空调安装后,被告亦多次拒绝更换设备,拒绝履行维修责任。被告安装的空调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天丝合创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奇保良公司将已拆下的空调设备拿走,将未拆除的部分拆除拿走,并退还6万元。补充事实与理由:1.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有诸多未明确的地方。比如工期、质保维修、质量标准等。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510条,可以按照交易习惯。2.经我方找人鉴定,被告提供的空调是二手的,设备老旧,部分配件已经停用多年,特别是空调外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转。被告交给原告的空调是陈旧的不能正常使用的空调,这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不符合原告的合同目的。3.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性质是加工定制的承揽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准备了40kw电缆,经排查发现被告提供的空调用电量远远高于40kw,特别是原告在冬天使用时不仅不制热,还经常跳闸。为了维持不达标的制热,还得全天待机,给原告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按照民法典第781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予以维修或置换,被告不仅不维修、不置换,还以原告未付全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4.原告本着与被告友好协商的目的却反被被告先诉至法庭。原告不支付货款是履行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因为空调无法使用,我方已经自行拆除了空调设备的一部分,尚有部分未拆除,所以我方要求被告将已拆下的部分拿走,将未拆除的部分拆除拿走并退还6万元。但如果拆除造成我方损失,我方保留另行追究的权利。 被告奇保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安装的空调没有问题,是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款,所以我方不能提供相应服务。而且原告自行找人维修、检测设备,现在空调如果有问题,也不知道是谁导致的问题。而且在(2022)京0113民初8828号案件中,原告认可空调夏天是可以制冷的。实际上空调冬天也是可以制热的,空调是今年年初装好的,制热我方已经调试好了,原告说的问题是用电量大,但年初这个冬天原告一直在使用空调。我方安装的时候就怕原告不给钱,所以当时没有把制冷的线给原告插上,设备和线路都是齐全的,都装在了原告那,只是没有插线而已,这是我方为了制约买方采取的一个常用措施。后来原告没给钱,所以我方没有去插上制冷的这根线。关于二手空调,原告从一开始就知道空调是旧的,在(2022)京0113民初8828号案件中原告从未提出过旧空调这个问题,双方沟通时原告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关于案由,本案应该是买卖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对于原告要求我方拆除涉诉设备,我方不同意拆除,如果判决拆除,我方要求原告自行拆除,保持原状给我方送过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天丝合创公司(甲方)与奇保良公司(乙方)签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含税120000元。第二条、工程范围。1.乙方负责甲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b区富亿通仓储中心辉煌物流地址的工程项目,依照合同附件(报价)中内容进行采购及安装,(报价单中没有注明的内容,乙方不承担任务及责任)。2.甲方负责提供主电源及线管开槽布置线管、负责室外机的基础建设,室内机和室外机电源引到乙方指定位置、负责空调检修口的制作安装、负责出回风口的开口。第三条、工期。1.主体工程工期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工期按工作日计算。2.工期按照主体安装调试时间计算,风口的安装时间如受到装修进度影响则不计在内。3.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3.1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及时付款,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3.2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未能准备好施工用水、电、施工场地及其它开工条件;3.3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如:系统布置变更、材料材质变更等;3.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或其它原因限制施工时间:3.5因设备工厂供货迟延;3.6因电源未引到位影响调试验收的;3.7因遇人力不可抗的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影响工程进度。4.本合同所涉及工期均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第四条、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1甲方指定安装位置,提供乙方施工材料存放用地,无偿提供施工用水、电;1.2甲方协助乙方与其他专业的配合工作;1.3甲方协助乙方与物业协商好施工的有关问题,并在进场施工前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1.4甲方须在具备风口及温控器安装条件时通知乙方安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安装;1.5甲方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1.6甲方参加工程主机设备和附属材料的进场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相关文件;工程设备到现场验收后或者支付相应进度款和设备款后证明工程设备已到甲方所在地,工程设备的毁损灭失由甲方负责;1.7甲方应在进行装修施工时,保护好乙方的施工成果,并在乙方指定位置和设备和管路阀门等位置留出检修口。2.乙方责任。2.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2.2乙方按照合同履行自己应付的义务和责任;2.3乙方需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进行并保证质量和进度;2.4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2.5设备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五条、工程变更。合同签定后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搁置的或延迟施工的,超过1个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已经施工的费用和已经进场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全部付清。第六条、工程验收及保修。1.工程验收。1.1工程设备和附属材料的进场验收;1.2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当天由甲方验收签字,甲方无正当理由不验收或者无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1.3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完工,调试完成,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注:甲方在得到乙方验收通知后3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三日甲方未进行验收或者无异议的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允许,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视为验收合格。验收通知以发送邮件的形式或者书面快递给甲方。2.保修。2.1保修期:竣工验收后,设备按厂家标准保修,工程施工保修1年,保修期在竣工当日算起。非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非乙方因素引起的故障,乙方可以负责排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当时支付乙方。第七条、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即付合同总金额50%作为定金,即60000元;2.空调设备和人员到达现场后当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60000元。3.产生的增项洽商费用按合同付款进度支付乙方。第九条、违约责任。1.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超期三日起计罚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5‰偿付逾期违约金,总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15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来回运费、保管费、设备使用费、设备保修费、鉴定费、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费等);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视为验收合格,并且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每天支付违约金,总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停止施工、暂停设备使用或者拆除设备并归乙方所有。6.甲方中途无乙方重要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有权终止保修期,货物归乙方所有并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奇保良公司主张上述合同附件为《中央空调改造报价清单》,清单载明相关材料的具体费用,总计金额141032元,最终120000元。备注:不含内外机电源及线管,机房建设。 2021年10月9日,天丝合创公司**保良公司转账6万元,附言为空调预付(总工程款50%)。 天丝合创公司**与奇保良公司***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9月24日,***向**发送名为《后***馆空调报价》PDF文件并称:“**,这个120000我回来公司仔细在计算了成本,确认是做的好难,你看130000吧,其实是各方面成本太高,这个外机设备就4万多了,太次的我也不敢用。”**回复:“我这边真的没有多的预算了,实在不行我只能装柜机了。我只能说咱们以后多合作,只要我弄空调肯定找你。”2021年9月26日,***称:“含税九个点,增值税发票”。**称:“没问题。”***称:“就是因为我们这个是旧设备,没有那个12个点的,可能就是九个点或者六个点,到时候你能抵扣的那种票应该是九个点。”2021年12月10日,**要求尽快完成安装。2021年12月17日,**要求当天完成安装调试。2021年12月18日,**表示温度不够,设备跳闸。2021年12月21日,***要求支付尾款,**称:“你这边问题很大,空调的总用电量到底是多少?你自己清楚吗?你后天来了当面说吧。”***表示:“这个不是我的问题好吧,电不是我做的,我只是说设备多少千瓦,这个物业也清楚呀。后天现场说吧。”2021年12月24日,***表示:“我们准备让工程部的先去查一遍,查了之后再看用什么解决方案解决。”2021年12月31日,**称:“还有就是那个屋里面,更衣室卫生间里面那个温度也有问题,那个封口有问题,你知道你们派人去查吗?这次一次性都要试明白。”2022年1月1日、1月4日、1月5日、1月7日,**多次表示空调不能正常使用。2022年1月7日,***表示:“这个旧空调我也不知道这次这个怎么这么多问题。”“你放心,肯定给你解决好,因为现在是在使用,老是出问题,这是设备的问题,不是你们的问题。”2022年1月12日、22日,**再次反应设备使用存在问题。2022年1月12日,***表示:“王总,我们公司决定就是再派师傅重新去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因为水和防冻液的这个事儿啊,照理说厂家我们也问了,不应该是这种结果,我们再去派技术更高的人去查一遍,如果后期确实是这个问题,那我们就该换换该弄弄,因为现在因为买的是一个二手的。空调可能我们去再查一遍。”2022年3月14日,***称:“咱们抽时间一起聊一下,把它该弄的弄了,该办的办了,这款你帮忙结一下呗,还有上次一期的那个几百块钱,我都已经垫出去了。”**称:“之前说这个空调不费电,不用的时候可以待机关机,用了打开。现在只能一直制热开着不能待机。一个月这么多电费。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这么费电我可用不了。你这个机器就是有问题。你自己也清楚,你们自己的工程师来来回回搞了多少次。最开始说的是不用关机了就行,后来说也得待机,再后来让待机开水泵,最后实在没辙了,就让一直开着,一直制热。”***称:“现在你这个电费是几个月到几个月的。”**回复:“不用温度我们都调到20度,用的时候调到45度,都是按照你们工程师的要求来操作的。2月,我们都是每月交电费给物业。”***回复:“这个是一个月?这个前面也在用,电费不可能这么多。”2022年4月20日,***称:“冬天需要制热,夏天需要制冷,这个需要我们去切换模式……公司可以安排师傅去调试,就是调试好了,帮忙把尾款结清。”**表示异议,称:“夏天制冷效果现在还不清楚,冬天制热到现在屋子里都是冷风,都是零下,都要穿羽绒服。一开始你亲口承诺的,冬天不用的时候可以待机,用的时候在制热。这是和你反复确认过的。但是事实是这个空调冬天根本无法待机或关机,必须一直制热,否则就会死机。且无法重启!必须反复拉闸才能回复使用!这个问题的结论,是你们公司的工程师反复来过5次,才给出的最终答案!第一次来,说待机要把温度调低。第二次来,说要把外面的水泵关掉,第二天来了再打开。第三次来,说不能关水泵。第四次来,说电线问题,更换电缆,第五次来,说不能关机,待机,必须一直制热。”***称:“公司说了,您给付款,我们的师傅过去,保证您正常运转!” 天丝合创公司**与奇保良公司***的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月12日,***称:“这种水机空调冬天使用基本上都是全天运转不能停机。根本解决就是晚上别关设备让低温运行。整个冬天一直这么转。”**回复:“我跟你说没用,我之前就是调到低温走的时候不关机,调到20度,早上起来还是报警,不跟你说过吗?不是说你能解决这问题知道吗。我就不关它,它也会报警的。我拉闸也不行了。” 空调退款事宜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26日,**称:@奇保良制***,我们已经调查,你的空调的用电量,远远高于40千瓦,按照我场馆的可用电量根本无法使用。现通知你周一把我付的6万预付款退回,退款完成后,周二把你的空调相关设备拆走。如果在拆除过程中损毁了我的墙体或装修,你们需要按价赔偿后才可以拉走设备。我已经通知物业,未经我允许,任何人不可以拆除空调。如果周二我没有收到退款,我会把你的设备封存,然后报警,并联系工商、质检等部门介入,也会向顺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你收到通知后尽快安排退款事宜。天丝合创公司称,其@的对象为奇保良公司的***,之后***并未在群里回复,而是直接去了现场解决问题。 天丝合创公司称其第一次是向北京****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了电缆。天丝合创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电缆质量《检验报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明电缆烧毁并非电缆本身质量问题;同时提交开票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金额为7425元的电缆线发票一张。天丝合创表示,电缆烧毁后其找****要的检验报告、产品认证证书,发票是电缆烧毁之后其新买电缆的发票;因为当时其将装修施工整个包给了北京中顺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利恒公司),买电缆的事情是奇保良公司和中顺利恒公司沟通的,奇保良公司告诉中顺利恒公司需要的电缆型号,由中顺利恒公司购买,天丝合创公司负责出钱,奇保良公司不负责购买电缆,但负责空调和电缆的连接安装;旧电缆是中顺利恒公司出钱买的,最后天丝合创公司与中顺利恒公司结算装修工程款时会结算旧电缆的款项,新电缆是天丝合创公司支付的款项;旧电缆的购买费其实是比新电缆的购买费贵的,旧电缆的费用天丝合创公司和中顺利恒公司已经结清了,当时是大包的,没有具体计算旧电缆多少钱,如果奇保良公司一开始给的规格型号是对的,购买费用都会包括在大包费用里,是因为给错了,才单独花费了新电缆的钱,所以新电缆是天丝合创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新电缆的规格型号是天丝合创公司找第三方勘测出来的。天丝合创公司与奇保良公司一致确认电缆的主要用途是给涉诉空调供电。 天丝合创公司**与***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22日,***称:1.空调外机更换为40千瓦;2.空调外机主电缆更换为YJV4*35+1*16;3.增设空调单独配电箱,电闸要求160A;4.所有配电箱电闸贴标识;5.总配电箱更换为带互感器电表。后**向***微信转账600元,***收款。奇保良公司辩称***不是其公司员工,***与奇保良公司无关。天丝合创公司解释称,***是天丝合创公司从58同城上找的有电力资质的人员,该转款600元支付的对电缆进行排查以及对电缆事故进行鉴定的费用。 奇保良公司提交***与安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0月22日,***称:“这是两个电箱,这个我可配不了,这个你帮忙再找一个380的出去,就是接我那个水泵的。我们是做不了这个电箱的,因为我们只负责机接机器。”安进回复:“我这电箱都做完了,我现在都安上了,我再怎么给你再重新做一个。我现在有一根380的十六十六的,这个电缆我给你甩出去,甩出去你们能接吗?我还得再给你甩一根线,但是刚才我跟你这个张工说,他说就我甩一根线出去就行。”***回复:“你甩一根的话,就还要做个电箱,还要分出来,那我做电箱,那分出来的,这个电线水管,是因为我们是不含电的电箱的话,你就从里面,如果说你要是甩再甩一个应该好一点,如果不甩的话,就这一个,再要分,从电箱分一下,还要做个箱子。”安进回复:“你早怎么不说,这都备齐了,你这又加电箱,你之前你说让我给甩根线出去就行吗?”***回复:“你当时这个联动没有想到,就想着水泵直接传开接上它把机器一启动就行了,现在不是要联动吗?”奇保良公司据此证明***在2021年10月22日通过微信告知安进空调外电源不归奇保良公司负责,当时安进明确告知奇保良公司,配电箱的电缆规格是3*16?0?5+2,但在(2022)京0113民初8828号案件中**和安进均表示安装电缆的规格是3*10?0?5+2,因此可以证明天丝合创公司电缆损坏是天丝合创公司的责任,与奇保良公司无关。2021年12月23日,安进称:“你把你这个多少千瓦的这个给我,就是你这室外机,这个用多少千瓦,这你不是查着吗?刚才我看你给我发过来的图片。”***向安进发送案涉空调铭牌照片,显示额定电压380V,额定制冷量130KW,额定制热量138KW,额定制冷输入功率41.7KW,额定制热输入功率42.5KW,最大输入功率57.7KW,制造日期2018.08。据此,奇保良公司拟证明***通过微信再次将案涉空调的铭牌发送给安进,让电工按照技术参数匹配电缆,铭牌上标有案涉空调的基数参数及出厂日期,并非向天丝合创公司**的是2011年出厂的,同时解释称该铭牌是贴在案涉空调上的,该铭牌载明涉诉空调功率是380V,一般电工根据功率就知道匹配合适的电缆,其认为3*16?0?5+2的电缆是能够与涉诉设备匹配的,能够确保机器正常运行,但是(2022)京0113民初8828号案件中安进在作为证人称最初安装的电缆规格是3*10?0?5+2,所以是天丝合创公司安装错了,损失应由天丝合创公司自担,而且换完新电缆之后空调一直正常运转,直至2022年10月拆除。天丝合创公司认可该铭牌贴在案涉空调设备上,但不认可奇保良公司的证明目的,表示天丝合创公司负责现场的工人是不负责空调质检工作,只负责现场协调工作,从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2021年12月23日,奇保良公司仍未解决空调电缆适配及空调异常使用问题,该铭牌上面制造日期的条形码是贴上去的,其认为这个条形码是经篡改日期后贴上去的,并非案涉空调的原始制造日期,并提交照片予以佐证。按照其提供的第三方维修相关证据可以表明该空调是一个早已被市场淘汰并且无法正常使用的二手设备,甚至连配件都几乎没有商家生产。 天丝合创公司提交2022年10月16日具有特种作业证书的***出具的《空调质量检测意见》、特种作业证书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查询结果截图,证明涉诉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该检测意见落款日期为2022年10月16日,内容载明:芬尼克兹空调经检测,空调表冷器主管漏制冷剂导致压缩机损坏,无法正常运行,导致开机跳闸,目前检测一个压缩机损坏,表冷器主管漏制冷剂,以上项目维修完成后,开机检测是否还有别的故障。天丝合创公司提交空调维修报价单2张、发票2张、照片以及视频,证明奇保良公司拒绝维修空调,天丝合创公司只能找第三方维修,产生维修损失费合计9000元。维修报价单均加盖北京顺祥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祥恒通公司)印章,联系人为***,日期分别为2022年10月22日、2022年10月23日。发票开票日期分别为2022年10月22日、2022年10月23日,销售方均为顺祥恒通公司。天丝合创公司称,***实际是2022年10月16日来维修的,当天手写出具了检测意见,维修报价单和发票是后来开具的。经本院致电***,***表示认可对涉诉空调设备进行了检测亦收取了费用。 天丝合创公司提交《服务单》一张。该服务单显示:该机器无条码,核实为二手机器,上门检查:1.扩展板无输出,2.系统2排气温度探头损坏,3.系统4压缩机噪音,经公司确实配件扩展板已经停用多年没有配件,无法维修。派单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完工时间为2022年10月22日。经本院致电芬尼克兹公司客服电话×××,该公司认可《服务单》的真实性。 奇保良公司提交企业信用信息,证***恒通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其与天丝合创公司提交的检测意见签名人为同一人,天丝合创公司支付维修费9000元亦为***公司收取。 天丝合创公司提交2022年10月24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张以及新空调安装视频,证明因奇保良公司提供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又不予维修,天丝合创公司不得已只能重新购买新空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天丝合创公司向北京元万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转账11.5万元,附言为新购置约克130型号空调及其配件。 天丝合创公司提交电费发票四张,以证明2021年冬季电费为37000多,2022年冬季安装使用的新机器一个月的电费不到5000元。四张发票显示,北京**东方国际公关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为天丝合创开具电费发票,金额分别为7331.8元、21226.8元、10000元、10000元。天丝合创公司解释称,电费采取预存制,在入冬之前,物业要求我们进行大量的储存电费,因为冬季用电量非常大,物业会根据我们平常电量核算出一个冬季需要的电量,物业帮我们进行了电量的换算,我们日常的用电量,所有的灯除采暖以外的,也就是没有供暖的时候每个月的电费大概在500元-600元之间,那按照现在储存消耗的金额减去不是冬季采暖季的用电量,所估算出来的就是我方冬季实际供暖所需要的电量,因为冬季除了供暖以外,没有额外的其他添置任何的供暖器材和额外的电量产出,最主要的原因是结合我方之前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奇保良公司要求我方冬季24小时全天制热开机,不可以关机,因为一旦关机,不管是待机还是关机,机器就无法运行了,就会出现死机情况,所以我方冬季一直是24小时运行制热的。四张发票就是整个采暖季所缴纳的,是我方2022年采暖季缴纳的。 天丝合创公司提交卡内余额图片1张,拟证明电费损失。天丝合创公司解释称该图片系物业工作人员2022年12月30日发给**,天丝合创公司2022年11月2日充值1万元用到了2022年12月30日余额为1294.96元,该余额显示的是新空调的用电量,天丝合创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每天场馆只开3个小时,而且新空调设备不需要待机也不需要一直制热,涉诉空调设备与其重新安装的设备在规格、品牌不一致,但功率基本一致。 奇保良公司对于上述四张发票、卡内余额图片均不予认可,辩称从发票看无法体现实际用电量,天丝合创公司当庭**用电量是估算出来的;天丝合创公司在2022年12月份已将我方提供的室外机空调拆除了,拆完以后才用的新空调,天丝合创公司更换的外机与我方之前安装的功率不一致,所以无法做对比,无法证明新空调的用电量。 经本院询问,对于1万元电费的计算依据,天丝合创公司称其另有一个与涉案场馆同样大小的场馆,该场馆一个冬天用10台5匹的氟机,总制热量也是50匹,一个冬天花了1.2万元左右电费,但涉案场馆花了2万多,涉诉场馆之前用的也是氟机,氟机还便宜,一台才几千,是***说涉案机器是水机,节能环保,天丝合创公司才换的。 奇保良公司曾提起(2022)京0113民初8828号案件诉讼,要求天丝合创公司及其股东***支付涉案空调货款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该案中天丝合创公司申请安进出庭佐证,安进证明:“中顺利恒公司与天丝合创公司签订的合同,天丝合创公司室内整体的装修都是由我负责,空调安装的时候告诉我和**,空调在不用的时候可以待机运行,并教我们怎么调试。后来我听说,现在空调不能待机,只能开着的时候才能使用。在安装前,我公司询问奇保良公司现场工人,我需要给其留多少平米安装电缆,奇保良公司工人称让我留10平方电缆,安装完毕后,空调带不起来,后来换了一个更大的电缆,具体多少平米不记得了,更换8000元左右的电缆,我负责购买的,电缆更换后,空调还需要24小时开机。”该案一审认定,天丝合创公司在安装后多次反映空调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奇保良公司认可空调设备存在问题并屡次维修,但天丝合创公司仍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奇保良公司保障空调设备合格并可正常使用是合同的当然义务,但其未提供任何验收合格证据。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奇保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询问,天丝合创公司主张涉诉《工程合同》的解除时间为本院将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奇保良公司之日。 针对涉诉《工程合同》的签订日期,天丝合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是2021年11月1日;奇保良公司在(2022)京0113民初8828号案件中提交的起诉状亦载明涉诉《工程合同》签订于2021年11月1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调取卷宗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天丝合创公司与奇保良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奇保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空调设备的采购安装义务。证据显示,天丝合创公司在安装后多次反映空调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奇保良公司认可空调设备存在问题并屡次维修,但天丝合创公司仍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且经生产厂家确认,涉案空调为二手机器,配件扩展板已经停用多年没有配件,无法维修。故本院认为,天丝合创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其有权解除涉诉《工程合同》,有权要求奇保良公司返还预付款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天丝合创公司主张涉诉《工程合同》解除时间为本院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奇保良公司之日,本院不持异议,本院确认《工程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奇保良公司之日即2022年11月9日解除。 对于电缆费损失一节,综合本案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天丝合创公司购买的原电缆的型号规格是奇保良公司确定的,故对于天丝合创公司主张的电缆费损失7425元不予支持。 对于维修费损失一节,天丝合创公司要求奇保良公司进行维修,**保良公司要求先支付货款才进行修理,在此情况下,天丝合创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并无不当,发生的维修费应**保良公司承担。故对于天丝合创公司要求奇保良公司支付维修费9000元予以支持。 对于电费损失一节,天丝合创公司提交电费发票、卡内余额图片予以佐证。但天丝合创公司表示电费实行预交制,系估算的用电量,该发票的出具方身份不明,相关费用发生的时间段和地点不明,无法证明系实际发生金额,因此天丝合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电费损失金额,故对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签订的《工程合同》自2022年11月9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预付款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涉诉设备已拆除部分取回,将尚未拆除的涉诉设备拆除取回; 四、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维修费900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1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