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0140号
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强路1号2幢3号厂房二层2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大益同心(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8号1幢9层1016、10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益同心(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主持,二被告向原告结清货款,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结清案款,现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