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8828号 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583055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O4EMBB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保良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丝合创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合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保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丝合创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奇保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天丝合创公司支付原告空调货款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天丝合创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天丝合创公司承担;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天丝合创公司签订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天丝合创公司购买原告中央空调一批,合同总价为:120000元整,安装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原告负责供货及安装。合同第10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友好解决时,应向乙方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另对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供货、施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完工经被告天丝合创公司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至今。截止原告起诉之时,被告天丝合创公司依据合同第7条付款约定只在2021年11月1日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原告订金600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未付。从2022年1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天丝合创公司索要货款,因被告天丝合创公司并无诚意一直未果。经原告查询,被告天丝合创公司是由被告***一人出资设立,且出资额为0%。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天丝合创公司支付原告空调货款及违约金,被告***对被告天丝合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天丝合创公司、***辩称,涉案是我方与原告第二次合作,原告员工**向我方推荐涉案空调,承诺空调可以节能待机,双方就达成合意,签订了合同。安装完毕后,室内温度根本达不到20度,没有达到原告承诺的温度,且也不能待机。根据原告的要求,安装了10平方的电缆,无法带动空调,最终电缆烧毁,更换电缆之后,也不断的报警,还只能全天开机。原告没有按照当时约定冬季可以待机节能的合同目的履行合同。对于涉诉工程,我方没有进行过验收,也没有签署过任何验收竣工的材料。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空调可以正常使用没有问题,我方才支付尾款,这样才公平。合同中对乙方的违约没有约束,这是不公平的。空调安装完成后,立即发现问题就开始进行维修了。2022年我方联系要求维修,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尾款后才能对我方进行维修。我方保留对原告追偿经济损失和维修费用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天丝合创公司与奇保良公司签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含税120000元。第二条、工程范围。1.乙方负责甲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址的工程项目,依照合同附件(报价)中内容进行采购及安装,(报价单中没有注明的内容,乙方不承担任务及责任)。2.甲方负责提供主电源及线管开槽布置线管、负责室外机的基础建设,室内机和室外机电源引到乙方指定位置、负责空调检修口的制作安装、负责出回风口的开口。第三条、工期。1.主体工程工期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工期按工作日计算。2.工期按照主体安装调试时间计算,风口的安装时间如受到装修进度影响则不计在内。3.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3.1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及时付款,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3.2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未能准备好施工用水、电、施工场地及其它开工条件;3.3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如:系统布置变更、材料材质变更等;3.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或其它原因限制施工时间:3.5因设备工厂供货迟延;3.6因电源未引到位影响调试验收的;3.7因遇人力不可抗的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影响工程进度。4.本合同所涉及工期均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第四条、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1甲方指定安装位置,提供乙方施工材料存放用地,无偿提供施工用水、电:1.2甲方协助乙方与其他专业的配合工作;1.3甲方协助乙方与物业协商好施工的有关问题,并在进场施工前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1.4甲方须在具备风口及温控器安装条件时通知乙方安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安装;1.5甲方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1.6甲方参加工程主机设备和附属材料的进场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相关文件;工程设备到现场验收后或者支付相应进度款和设备款后证明工程设备已到甲方所在地,工程设备的毁损灭失由甲方负责;1.7甲方应在进行装修施工时,保护好乙方的施工成果,并在乙方指定位置和设备和管路阀门等位置留出检修口。2.乙方责任。2.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2.2乙方按照合同履行自己应付的义务和责任;2.3乙方需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进行并保证质量和进度;2.4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2.5设备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五条、工程变更。合同签定后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搁置的或延迟施工的,超过1个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已经施工的费用和已经进场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全部付清。第六条、工程验收及保修。1.工程验收。1.1工程设备和附属材料的进场验收;1.2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当天由甲方验收签字,甲方无正当理由不验收或者无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1.3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完工,调试完成,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注:甲方在得到乙方验收通知后3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三日甲方未进行验收或者无异议的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允许,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视为验收合格。验收通知以发送邮件的形式或者书面快递给甲方。2.保修。2.1保修期:竣工验收后,设备按厂家标准保修,工程施工保修1年,保修期在竣工当日算起。非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非乙方因素引起的故障,乙方可以负责排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当时支付乙方。第七条、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即付合同总金额50%作为定金,即60000元;2.空调设备和人员到达现场后当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60000元。3.产生的增项洽商费用按合同付款进度支付乙方。第九条违约责任。1.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超期三日起计罚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5‰。偿付逾期违约金,总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15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来回运费、保管费、设备使用费、设备保修费、鉴定费、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费等);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视为验收合格,并且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每天支付违约金,总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停止施工、暂停设备使用或者拆除设备并归乙方所有。6.甲方中途无乙方重要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有权终止保修期,货物归乙方所有并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附件为《中央空调改造报价清单》,清单载明相关材料的具体费用,总计金额141032元,最终120000元。备注:不含内外机电源及线管,机房建设。 2021年10月9日,天丝合创公司**保良公司转账6万元,备注空调预付(总工程款50%)。 天丝合创公司**与奇保良公司**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10日,**要求尽快完成安装。2021年12月17日,**要求当天完成安装调试。2021年12月18日,**表示温度不够,设备跳闸。2021年12月21日,**要求支付尾款,**称:“你这边问题很大,空调的总用电量到底是多少?你自己清楚吗?你后天来了当面说吧。”2021年12月24日,**表示:“我们准备让工程部的先去查一遍,查了之后在看用什么解决方案解决。”2022年1月1日、1月4日、1月5日、1月7日,**多次表示空调不能正常使用。2022年1月7日,**表示:“这个旧空调我也不知道这次这个怎么这么多问题。”“你放心,肯定给你解决好,因为现在是在使用,老是出问题,这是设备的问题,不是你们的问题。”2022年1月12日、22日,**再次反应设备使用存在问题。2022年3月14日,**称:“咱们抽时间一起聊一下,把它该弄的弄了,该办的办了,这款你帮忙结一下呗。”**称:“之前说这个空调不费电,不用的时候可以待机关机,用了打开。现在只能一直制热开着不能待机。一个月这么多电费。”“你这个机器就是有问题。”“最开始说的是不用关机了就行,后来说也得待机,再后来让待机开水泵,最后是在没辙了,就让一直开着,一直制热。”2022年4月20日,**称:“冬天需要制热,夏天需要制冷,这个需要我们去切换模式……公司可以安排师傅去调试,就是调试好了,帮忙把尾款结清。”**表示异议,称:“事实是空调冬天根本无法待机或关机,必须一直制热,否则就会死机。” 天丝合创公司提交收据和增税税普通发票,称奇保良公司告知使用10平方电缆,但无法带动空调,最终电缆烧毁更换电缆,更换电缆花费7425元,更换电缆后也不断报警,只能全天开机。 天丝合创公司提交的2022年3月4日《缴费通知书》显示:电费21226.8元,电费缴至2022年2月28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丝合创公司与奇保良公司签署《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奇保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空调设备的采购安装义务。证据显示,天丝合创公司在安装后多次反映空调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奇保良公司认可空调设备存在问题并屡次维修,但天丝合创公司仍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奇保良公司保障空调设备合格并可正常使用是合同的当然义务,但其未提供任何验收合格证据,即使合同约定“设备和人员到达现场后当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但天丝合创公司以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拒付尾款并无不当。故,对于奇保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