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9821号
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强路1号2幢3号厂房二层2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583055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