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9821号 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强路1号2幢3号厂房二层2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583055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