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2576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强路1号2幢3号厂房二层204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桑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