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0360号
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强路1号2幢3号厂房二层2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583055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意达德贤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层101、2层201、2层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O1YHN7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意达德贤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