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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执异124号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辽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1执26号。在执行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事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2020年9月21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并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
变更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院(2021)辽01执2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钟 洁 审判员 郑竹玉 审判员 史永成
书记员 李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