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维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5执27750号
申请执行人:闪维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楼2301室。
被执行人: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中海广场中楼36层。
本院在执行闪维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核实,被执行人目前暂时下落不明。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41837号法院生效裁判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