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41843号
原告:闪维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3号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中海广场2号楼35-3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闪维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闪维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闪维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主张的合同款项已结清,本案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闪维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闪维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