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维弘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天津市维弘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11642号
申请人:天津市维弘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西园**楼101(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黄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思,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1001。
法定代表人:翟国彤,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维弘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维弘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3917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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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