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维弘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天津市维弘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11642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维弘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黄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思,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翟国彤,经理。
就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天津市维弘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需要,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津支行开户的(账号:15×××76)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3917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