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三友时光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三友时光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临泉铁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3财保88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三友时光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7250988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临泉铁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顶山中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128195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乌鲁木齐三友时光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临泉铁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74141.4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乌鲁木齐三友时光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三友时光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临泉铁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74141.4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61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三友时光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