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382号之一
原告:武汉写实雕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湖北美术学院昙华林校区6栋2**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81956302R。
法定代表人:***,系该研究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八公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五一南路1号办公楼二楼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Y90M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写实雕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武汉八公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原告武汉写实雕塑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写实雕塑设计研究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写实雕塑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0元,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武汉写实雕塑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 判 员 魏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