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民初77号
原告: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增强,总经理。
被告:新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郭分良,总经理。
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瑞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9元,由原告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成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永军
书 记 员 吕昊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