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瑞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瑞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民初77号

原告: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增强,总经理。

被告:新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郭分良,总经理。

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瑞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9元,由原告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成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永军

书 记 员 吕昊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