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衢州市某某区沟溪乡河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4820号 原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1038639U,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奕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区沟溪乡河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802MF186266X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沟溪乡河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原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衢州市**区沟溪乡河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因被告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