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4820号
原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1038639U,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奕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区沟溪乡河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802MF186266X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沟溪乡河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原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衢州市**区沟溪乡河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因被告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