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14111号之三
原告:浙江鸿晨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维。
被告:慈溪市吉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家儿。
被告:浙江银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家儿。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鸿晨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吉恒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银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晨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鸿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浙江鸿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沈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俞培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