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22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方生文,男,1970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执行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2360491T。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生文与被执行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生文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被执行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方生文执行款728837.53元及利息与***行金,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7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6元,执行费9688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8525.53元。2021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7)甘0422执恢207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人方生文领取的执行款205050元予以冻结;2021年2月8日,方生文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1)甘042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方生文执异申请;2022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22)甘0422民监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甘0422执恢207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甘042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2023年4月25日,甘肃长河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冻结申请人方生文的执行款205050元,属于重复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根据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书,由申请人方生文领取2021年1月4日扣划的执行款738525.53元。申请人方生文领取扣划的执行款后暂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甘0422执19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