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21民初46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8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之6号2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民勤县水务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6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民勤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民勤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1元,减半收取49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