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21民初46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8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之6号2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民勤县水务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6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民勤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民勤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1元,减半收取49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