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23诉前调确61号
申请人:**,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徽县,农民。
被申请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2360491T;
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之6号2502室;
负责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3年11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双方因工程款拖欠发生纠纷,于2023年6月15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由被申请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欠款共计351000元,于2023年7月15日前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