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执恢631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辽0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任恩科
执行员 马会敏
执行员 肖国辉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