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辽0203民初389号
原告***、徐德学与被告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成设计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成集团)、大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第三人大连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物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帅,被告筑成设计公司及筑成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银,被告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李畅,第三人动物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林、隋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筑成设计公司在承包案涉工程后转包给二原告,二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现已超出质保期,筑成设计公司应当向二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113278元。城管局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1113278元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同理,筑成集团应当支付二原告剩余工程款2976115元,城管局在欠付工程价款297611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筑成设计公司和筑成集团提出的与二原告之间的管理费问题,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筑成设计公司与原城建局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筑成设计公司承包“南部滨海大道东端桥隧建设工程-大连市森林动物园动物展区围网安全防护加固改造、小熊猫笼舍搬迁项目”,合同价款7919175.34元。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且现已超出质保期。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工程造价部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值为6663278元。原城建局已支付筑成设计公司工程款5550000元,尚欠1113278元未付。二原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被告筑成集团与原城建局于2014年8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筑成集团承包“森林动物园观光车轨道维修改造工程”,合同借款11997677.33元。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且现已超出质保期。辽宁宏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定工程造价为11382115元。原城建局已支付筑成集团工程款8406000元,尚欠2976115元未付。二原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另查,原城建局经机构改革后变更名称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原城建局的债权债务由城管局承接。
筑成设计公司原名称为大连筑成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明细表、工程造价审定表、转账支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一、被告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德学工程款1113278元,被告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德学工程款2976115元,被告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15元,由被告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57元,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7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德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孙晓君
人民陪审员 朱桂荣
人民陪审员 杨永平
书 记 员 刘頔一